《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

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典当业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促进我省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典当业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责任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安排部署典当企业设立和年审工作;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开展监管和检查工作。
   (三)市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典当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监管内容
   (一)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2)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二)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对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三)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四)加强对典当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五)加强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管理。对当票与当物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押(抵押)等违规行为。
三、监管程序
   (一)准入管理。
      1、省商务厅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政的原则做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2、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开展年度新增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
      3、省商务厅按规定,及时组织拟新增企业培训,公示申报条件、明确申报程序。
      4、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在初审中要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1)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应相对控股。
     (2)法人股东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条件,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
     (4)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5)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5、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的情况等。
       6、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二)变更管理
     1、典当企业成立1年以上或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变更。
     2、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申请股东或股权变更时其业务涉及财产权利质押的应增资到1000万元以上。
     3、典当企业提出书面变更事由报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变更内容。
     4、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材料后要严格核查,对新增股东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
     5、省商务厅对市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省厅将严格审核。
     6、省商务厅每月5日前对上月变更情况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三)年审管理
     1、省商务厅每年1月组织实施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全省年审报告,并在省商务厅公众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地区的典当企业按时参加年审,对企业提交的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工作总结。
     3、年审中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5)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6)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7)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8)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企业年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二)省商务厅对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纠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按照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情况。
   (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省商务厅。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6、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
  (五)建立典当企业退出机制。对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对企业年审中连续两年定为B类的;对拒绝参加年审的企业省商务厅将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确保监管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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