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更法定地址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2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三)《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变更法定地址的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
(三)股东会纪要;
(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上述材料一式二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扩权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转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每年典当企业年审期间,商务部门不办理典当企业的变更事项。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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